说明:
1、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学校公文处理规定审批用印。
2、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签章,按照合同审批流程办理。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毕业证明书、结业证、学生证及工作证等证书证件(含复印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用印,毕业证、学位证、毕业证明书、结业证和学生证盖章须附学生名册存查。
4、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基建、物资、综合统计等各类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用印。
5、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6、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由科研处统一造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7、各类政审、党员发展材料、一般便函,须经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凭校领导签字用印。
8、需加盖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名章的,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本人认可后用印。
9、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凡涉及到学校重大利益,对学校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10、各单位凭按以上程序审批的《用印申请表》用印。
另:各类证明材料的用印:职称评聘材料、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出具家庭情况、进修学习证明等由人事处用印;职工水电、住房情况证明由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用印;办理临时居住证、集体户口、边境证以及本校师生员工车辆牌照等由保卫处用印;学生就业推荐及有关协议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用印;在校学生成绩证明由教务处用印,已毕业学生需出示成绩证明的经院系、教务处审定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教职工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