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湖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以“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协调联动、保障安全”为总体思路,细化“组专班、定规矩、出方案、广宣传、重治理、固成果”的落实步骤,严格控制总量,逐步减少存量,实行实名登记注册制度,统筹推进校园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师范大学校园内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凡进入湖北师范大学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校内行驶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三)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
(四)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五)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400W。
不符合以上任意一条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都将被视为“超标车”,禁止在校内使用。
第二章 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
第五条 对校内合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备案,纳入学校电动自行车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由保卫处统一制作校园通行号牌,车主需签订《湖北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安全文明驾驶承诺书》并按规定安装校园通行号牌,未办理的不得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六条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原则,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自行车数量。确需使用的,按照“使用人申请、各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的流程办理校园通行号牌,具体流程如下:
(一)确需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人员进行申请;
(二)校内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含社区居委会)对申报人办理校园通行号牌进行审核;
(三)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后,领取校园通行号牌并按规定进行安装。
第七条 申请上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有效证件。在编在岗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在校学生提供校园卡复印件;劳务派遣员工提供用工单位证明;校内住户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社区证明材料;校内租户提供租房合同及社区证明材料;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单位与学校的合同复印件、个人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对口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学校幼儿园学生家长提供幼儿就读证明材料;
(二)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正规发票复印件,如若丢失由所在单位出具购车说明证明;
(三)提供电动自行车在交管部门办理上牌的相关材料。如若丢失,由申请人本人提交承诺书,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四)湖北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号牌申请表及本人签署的《校园安全驾驶承诺书》。
第八条 从事校园保障服务的校外电动自行车申请校园通行号牌时,须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口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车辆办理校园通行号牌后,由对口管理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校园摩托车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原则上校园内不允许行驶电动三轮车,不接受电动三轮车上牌申请。因教学实验、后勤保障、配送服务等工作确需使用的,提供校内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并参照流程办理。上牌后,审批单位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校园通行号牌按照“一人一车一号一牌,无牌禁用,违规销牌”的原则管理。以教职工工号、学生学号、校内住户的校内住址门牌号等为索引,按照申请类型分配相应颜色号牌,车辆与号牌一一对应,保卫处负责号牌的发放和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须悬挂双号牌(交管部门发放的号牌和校园通行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伪造、变造号牌,如号牌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更换,否则将视为无证车辆,禁止校内通行。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离校须自行处置名下电动自行车,逾期未处理的将由保卫处统一销牌并集中清理。
第十三条 不符合办理校园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须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得在校园内通行。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或拆卸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驾驶者必须年满16周岁,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合规乘坐电动自行车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设非机动车道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单双手脱把、饮酒驾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电话、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校园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七)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载,如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八)在夜间或者遇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九)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十)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一经发现,取消车辆通行标识及重新申领资格,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进入建筑体内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制止、立即整改,保卫处对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有权进行统一清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长期闲置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并办理销牌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对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经全校公示后,保卫处商请交管部门协助进行清理,吊销牌照,并取消车主重新申请牌照的资格。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充电柜(桩)进行充电,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室内、楼道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禁止采用私拉插线板、飞线充电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对申报上牌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谁审核,谁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令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通过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号牌、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使用及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二)伪造或变造我校电动自行车号牌,及私下售卖、出租号牌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理实行累积记分处理制度,以一年(取得校内通行授权时间起)为周期,满分12分,一个周期内累积扣除达到6分,将车主信息通报所在单位;累积扣除达到12分,将没收校园通行号牌、取消通行授权。自取消授权期限时间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办号牌,如需继续使用,一年后以新车身份重新按流程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处将按累积记分处罚:
(一)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2分
1.驾驶时不佩戴安全头盔;
2.行经人行通道不礼让行人;
3.驾驶时违规载人。
(二)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3分
1.不遵守交通法规及学校规定,不按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2.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占用主干道、在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
3.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4分
1.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2.在校园内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3.私拉插线板、飞线充电。
(四)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12分
1.伪造校园通行号牌;
2.非法改装车辆;
3.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
4.非法从事载客营运;
5.饮酒后驾驶;
6.其他性质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交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改装拼装车、未上牌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保卫处进行拦停、暂扣,同时联系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