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校直各单位请求学校给予指示、批准和帮助解决问题时,使用请示;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有关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只能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2、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学校要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按照规范起草请示、报告文稿,必要时先行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师生不得以个人名义提交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走信访程序办理)。
3、各单位请示、报告一律先报学校办公室,不得自行呈送校领导,更不得多头主送。学校办公室登记、生成《收文批阅承办签》后,呈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或批办意见(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主任意见呈请相关校领导批示或转相关承办单位办理。原则上先送主办单位,后送协办和阅知单位。承办单位办理签收手续,领取文件后按照领导批示进行办理(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公室做好督办。
5、承办单位在事项办结后,主要负责人在《收文批阅承办签》上签写承办意见和办理结果,及时将文件退还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向呈请单位和相关领导反馈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