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系指经学校审批、在指定部门备案的各类实体印章及电子印章。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以及校领导签字章的制作、使用与管理,统筹各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四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行政钢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单位印章、业务专用章、科研机构印章制作的审批程序:
(一)学校各职能单位印章根据学校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制发。
(二)凡经学校批准新设或更名的单位,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发文制发。
(三)校级业务专用章和职能部门业务专用章,由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刻制申请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业务专用印章原则上不可分刻多枚。
涉及合同、财务、人事等重要管理领域的业务专用章应当报请主要校领导同意。
(四)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参照业务专用印章刻制申请程序办理。校级以下科研机构不刻制印章。
第六条 各单位凭按以上程序办理的《刻制申请表》提交学校办公室审核,学校办公室送公安部门许可的印章刻制单位制作。印章刻制完成后,学校办公室留存印模并交付相关单位使用。
第七条 学校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个人签字章,应当经本人同意,由学校办公室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印章刻制单位制作,并在学校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
第八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损毁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持有单位应当在发文公布或印章损毁当日立即停用,并向学校办公室交回原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收回并移交学校档案馆封存或销毁,原印章持有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印章。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九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刻制的学校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是学校及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权范围,依法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行政钢印)、学校合同专用章、学校介绍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学校领导签字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各单位印章由对应单位指定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印章所在单位须指定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印章专管人员保管和使用印章。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专管人员分别为印章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如专管人员外出,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管理印章,不得交无关人员保管。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须安全妥善保管印章,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本单位。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出本单位使用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派两人在用印现场监印。印章如有遗失,印章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单位负责人须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印章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和学校行政印章在以学校党委或学校行政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上使用,学校行政钢印在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的照片上压印使用;
(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各单位及其它机构,其印章仅能对内使用或对外用于一般工作联系,除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外,不得在对外签订的合同上使用。
(三)业务专用章对外具有代表学校的效力,在以学校法人身份参与的、与印章名称相适应的业务材料上使用。
(四)科研机构印章仅用于科研学术活动,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等)。
(五)学校领导签字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参与的合同、协议、公函、报表、科研项目申报等文件及材料中。
第十六条 学校印章使用的审批流程
(一)以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须经签发程序后方可用印。
(二)其他用印,申请用印单位或个人填写《湖北师范大学用印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用印申请表》),根据需要,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主要校领导审批。
(三)若用印单位日常工作中存在长期需要大量使用印章的常规用印业务,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获得书面授权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已办理常规用印业务的申请无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根据需要,报用印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三)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等;
(四)其他不适宜用印的情形。
第十八条 校内师生员工需携带一卡通/身份证/学生证,凭按以上流程审批的《用印申请表》前往学校办公室办理。印章专管人员用印前必须审核《用印申请表》内容并存档,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各单位印章使用,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用印。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使用应在《湖北师范大学用印登记表》(附件3)上做好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单位、事由、类别、数量、经办人、审批人等,相关审批材料一并存档备查,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须保存至少10年。电子印章的使用参照实体印章执行。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校级印章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严重事故,将追究印章专管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因非法、越权使用本单位印章给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校将视其情节依法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师范学院印章管理规定》(湖师发〔200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