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完善印章刻制、使用手续,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一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制发与启用
(一)学校党委、行政印章由上级机关刻制颁发。
(二)学校各职能部门(单位)印章根据学校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制发。机构撤销后,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收回注销。
(三)凡经学校批准新设或更名的部门(单位),可以申请刻制印章;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部门(单位),可以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四)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手续,用印部门(单位)凭公函前往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办理刻章手续。
(五)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先交至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行文公布启用并备案。旧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收回,按规定封存。
三、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一)学校各级各类印章是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权的范围,依法使用。
(二)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党委书记和校长签字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
(三)学校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1、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学校公文处理规定审批用印;
2、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合同章、校章。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再签发;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毕业证明书、结业证、学生证及工作证等证书证件(含复印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用印,毕业证、学位证、毕业证明书、结业证和学生证盖章还须附学生名册存查;
4、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基建、物资、综合统计等各类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用印;
5、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6、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由科研处统一造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7、各类政审、党员发展材料、证明信、介绍信和一般的便函,须经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凭校领导签字用印;
8、需加盖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名章的,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本人认可后用印;
9、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凡涉及到学校重大利益,对学校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10、各单位凭按以上程序审批的《用印申请表》用印。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1、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3、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4、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时前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六)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校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七)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须由用印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八)严格控制学校印章、校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部门(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九)各部门(单位)印章使用,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各部门(单位)要委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保管和使用印章。如保管人外出,应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得将印章交无关人员保管。
四、附则
(一)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因非法、越权使用本部门(单位)印章给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校将视其情节依法对本部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三)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