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根据《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压实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通力协作、各单位具体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类管理考核,与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三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对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下设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副职校领导任副主任,其中分管教师工作校领导(常务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研究、决策、部署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主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责。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均负有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都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均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宣传教育、管理监督、调查处理、考核督查等职责。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管理责任。二级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要对党政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部门有关精神,统筹协调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完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研究决策、安排部署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建立并完善学校师德师风宣传教育、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机制,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培育重德养德的良好风尚。
(三)建立并完善学校师德师风激励、监督、考核机制,表彰师德师风先进典型,指导、督促、协调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认定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惩戒师德师风失范人员。
(四)研究解决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要求。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负责对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三)开展师德师风专题调研,分析研判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形势,开展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监督和相关政策研究,提供决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选树先进典型,推动师德师风建设融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五)组织开展师德师风考核,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纳进入职、培养和管理的全过程,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强化师德考核结果运用。
(六)依法依规做好师德师风问题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完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惩处机制,严格执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述职考核重要内容,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强化日常教育、宣传、管理,确定专人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三)分析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定期梳理和研判本单位师德师风领域风险隐患,切实加强风险隐患的预防处置工作。
(四)组织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师德师风日常监督,推动良好师德师风的形成。
(五)做好师德师风典型人物挖掘,积极选树、全面宣传师德师风典型人物,引导广大教师学习典型、争做典型,激发教职工崇德修身的内生动力。
(六)主动上报本单位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按上级要求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对师德师风失范人员的处理措施。
(七)负责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监督考核,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职工培养全过程,构建和完善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八)贯彻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激励机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优先推荐。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师德师风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管理育人的重要内容,切实推进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党政工作要点中。
(二)纪委: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警示教育、监督执纪的重要内容,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干部职工及时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处理。
(三)组织部: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问责处理;对干部中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在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资格。
(四)宣传部:负责教师意识形态领域的引导和管理,开展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教师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宣传师德师风典型事迹,将师德故事纳入道德讲堂。
(五)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完善对二级单位关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考核指标。加强教师在学术道德方面的师德师风教育与管理,参与对教师在学术道德中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六)教务处:加强教师课堂教学纪律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对教师教学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参与对教师其他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应取消其参与教学项目、教学成果等方面的资格。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纳入教育教学督导的全过程,作为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
(七)科学研究发展院:加强教师在科研工作中的师德师风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参与对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应取消参与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资格。
(八)校工会: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会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对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应取消相关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资格。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坚持权责对等、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机构、学校安排部署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落实不力的。
(二)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及师德师风领域风险排查及预防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不及时的。
(四)对发现的师德师风问题缓报、谎报、隐瞒,或者授意他人缓报、谎报、隐瞒,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对抗学校对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调查的。
(六)对学校提出的师德师风领域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七)对师德师风失范人员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八)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的。
(九)因师德师风失范问题,造成舆情或负面舆情处置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参与决策或分工负责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管理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或管理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的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追责的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责任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师范大学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
附件
湖北师范大学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
主任: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其他校领导,其中分管教师工作校领导(常务副主任)
成员:党政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师工作部、工会、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
下设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挂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