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体责任办发布时间:2025-12-2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湖北师范大学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审批、归档及监督检查等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合同坚持“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简称学校办公室)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全校合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学校授权委托书出具、法律顾问协调、合同纠纷处理指导、合同整理归档及相关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管理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合同。具体负责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实际情况参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的谈判、起草,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涉诉、非涉仲裁合同争议。

第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是指有签署合同需求并实际承担合同履行的二级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合同的谈判、起草、报批、签署、履行、争议处理等具体工作;

(二)对拟签订合同的缔约目的、项目可行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调研论证;

(三)查明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授权委托情况、履约能力等;

(四)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可能引发诉讼或仲裁的合同争议情况;

(五)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招标与采购合同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涉及招标与采购的合同项目组织招标管理,发放成交(或中标)通知书,并督促承办单位(业主)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第十条  财务部门对合同签订、履行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进行把关;审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合同签订、履行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审批

第十一条  凡标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采取书面的方式签订并作为财务报账的依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合同订立和审批流程;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由各单位视情况自主决定。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均须严格审查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订立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就双方权利义务内容达成一致的,事后应当签订合同书,以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确保其合法合规、形式完整、内容清晰、责权明确,具体要求为:

(一)合同主要条款完备,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办法;

(二)合同文本内容清晰,不存在语言文字上的错误或者歧义,不存在明显矛盾或者其他逻辑错误。

(三)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可行,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对学校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通过采购(含招标)程序的合同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需细化相关条款,应保证在有利于学校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订立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就合同事项涉及的内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形成意见后报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合同承办单位可以请示学校法定代表人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六条  合同相对人提供合同文本或者格式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详细的审查和核对。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填写《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同时送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及法律顾问审核并会签。

第十八条  审核会签单位原则上在收到《合同审批表》及合同文本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完成审核会签。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合同所涉事项需要履行特别审批手续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查或者登记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二)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文件规定办理;

(三)根据学校关于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同所涉事项需要履行招标与采购程序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招标与采购手续;

(四)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办理校内事项审批手续的,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合同应当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超出单一部门职责、涉及多个部门的合同,以及战略合作、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国际合作、合作办学等重要事项合同,由归口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批。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完成对合同文本的形式审核后对合同进行编号,由承办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合同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同时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约人。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学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

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签订合同时,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章。

第二十五条  湖北师范大学印章和湖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是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指定用章。

湖北师范大学印章湖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合同用章时,应当持有签署分管校领导书面审批意见的《合同审批表》。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学校指定印章后在签约仪式上完成有权签约人签名的,相关单位在申请加盖学校指定印章时应当向学校办公室提供有权签约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负责一般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约完成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不得在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开始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后签订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单位应依法依约全面履行合同,并敦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跟踪合同履行进度,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相关领导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要求,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手续。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一)发票、合同审批手续以及其他凭证资料不全的;

(二)合同相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

(三)未提交合同文本作为财务部门账务处理依据的;

(四)未提交财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导致无法完成结算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事项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学校法定代表人请示。

第三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办理(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第三十三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合承办单位应当向分管校领导、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对履行完毕的合同备案归集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学校收到诉讼或仲裁的法律文书,由合同承办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向学校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法定代表人汇报,会同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及相关单位组成处理小组,负责对法律纠纷的研究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法律纠纷处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学校法定代表人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纠纷。

第三十七条  法律纠纷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参加诉讼和仲裁。

第三十八条  法律纠纷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处理小组、委托代理人、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法律纠纷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程序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在学校处理法律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